合肥市慈善总会会议制度

2016-12-13

根据《合肥市慈善总会章程》,为体现慈善组织民主管理的原则,规范会议,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合肥市民政局审批同意。

工作程序:根据常务理事会确定的议题,由本会执行机构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会场安排、经费预算、会议材料及新闻报道等,报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审定。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请荣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表彰优秀会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三、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四、总会办公会议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主持总会办公会议,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秘书处工作人员列席。其主要职权是:

(一)讨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重大决议事项的实施意见;

(二)听取秘书处关于一段时间办事机构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予审定;

(三)研究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慈善活动方案并报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执行;

(四)决定善款和捐赠物资的分配;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慈善款、物半年和全年使用管理情况的汇报;

(六)研究决定提请常务理事会审定事项;

(七)研究本会内设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及职务、岗位的设置;

(八)研究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内设机构岗位职务的聘任;

(九)研究工作人员半年和年度的工作考核及奖惩事宜;

(十)研究决定办事机构设施设备购置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急办事项。

总会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以上四种类型会议均应制作会议记录,作出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对决议持反对意见的,可以将本人意见载于会议记录内。会议记录均应存档。每次会议原则上都要编发纪要,由总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纪要应完整、准确地反映会议议定的内容,力求观点鲜明,层次清楚,文字简洁。

本制度自2013年5月16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起试行。